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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對民用航空活動的不合法干擾,維護民用航空次序,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拟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中華公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全部民用航空活動以及與民用航空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在中華公民共和國領域外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具有中華公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適用本條例;可是,中華公民共和國締結或许參加的國際條約还有規定的在外。
民用航空公安機關(以下簡稱民航公安機關)負責對民用航空安全保衛作业實施統一办理、檢查和監督。
第四條有關当地公民政府與民用航空單位應當密切配合,一起維護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條旅客、貨物托運人和收貨人以及其他進入機場的人員,應當恪守民用航空安全办理的法令、法規和規章。
與中華公民共和國通航的外國民用航空企業,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報送民用航空安全保衛计划。
第七條公民有權向民航公安機關舉報預謀绑架、破壞民用航空器或许其他损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對維護民用航空安全做出杰出貢獻的單位或许個人,由有關公民政府或许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九條民用機場(包含軍民合用機場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许擴建,應當契合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關於民用機場安全保衛設施建設的規定。
第十一條機場操控區應當根據安全保衛的需求,劃定為候機隔離區、行李分檢裝卸區、航空器活動區和維修區、貨物寄存區等,並分別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和明顯標誌。
第十二條機場操控區應當有嚴密的安全保衛办法,實行封閉式分區办理。具體办理辦法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拟定。
第十三條人員與車輛進入機場操控區,必須佩帶機場操控區通行證並承受警衛人員的檢查。
機場操控區通行證,由民航公安機關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制發和办理。
第十四條在航空器活動區和維修區內的人員、車輛必須按照規定路線行進,車輛、設備必須在指定方位停放,全部人員、車輛必須避讓航空器。
第十五條停放在機場的民用航空器必須有專人警衛;各有關部門及其作业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航空器警衛交代准则。
第十七條承運人及其代理人出售客票,必須契合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對不契合規定的,不得售予客票。
第二十條承運人對承運的行李、貨物,在地上存儲和運輸期間,必須有專人監管。
第二十一條配製、裝載供應品的單位對裝入航空器的供應品,必須保證其安全性。
機長、航空安全員和機組其他成員,應當嚴格实行職責,保護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産的安全。
(一)在航空器起飛前,發現有關方面對航空器未採取本條例規定的安全办法的,拒絕起飛;
(二)在航空器飛行中,對擾亂航空器內次序,干擾機組人員正常作业而不聽勸阻的人,採取必要的管制办法;
(三)在航空器飛行中,對绑架、破壞航空器或许其他危及安全的行為,採取必要的办法;
第二十六條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和其他人員及其攜帶的行李物品,必須承受安全檢查;可是,國務院規定免檢的在外。
第二十七條安全檢查人員應當查驗旅客客票、身份和登机證,运用儀器或许手艺對旅客及其行李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必要時能够從嚴檢查。
第二十八條進入候機隔離區的作业人員(包含機組人員)及其攜帶的物品,應當承受安全檢查。
第二十九條交际郵袋免予安全檢查。交际信使及其隨身攜帶的其他物品應當承受安全檢查;可是,中華公民共和國締結或许參加的國際條約还有規定的在外。
第三十一條航空郵件必須經過安全檢查。發現可疑郵件時,安全檢查部門應當會同郵政部門開包查驗處理。
第三十二條除國務院还有規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制止隨身攜帶或许交運下列物品:
第三十三條除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物品外,其他能够用於损害航空安全的物品,旅客不得隨身攜帶,可是能作為行李交運或许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由機組人員帶到目的地後交還。
對含有易燃物質的生活用品實行定量攜帶。定量攜帶的物品及其數量,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或许有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榜首項和第二項、第二十五條所列行為的,由民航公安機關按照《中華公民共和國治安办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所列行為的,能够處以正告或许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列行為的,能够處以正告、沒收不合法所得或许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没有構成违法的,能够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沒收或许拘留不合法攜帶的物品。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以下景象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能够對有關單位處以正告、停業整頓或许5萬元以下的罰款;民航公安機關能够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正告或许5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承運人辦理承運手續時,不核對乘機人和行李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榜首款、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對收運、裝入航空器的物品不採取安全办法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除按照本章的規定予以處罰外,給單位或许個人形成財産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候機隔離區”,是指根據安全需求在候機樓(室)內劃定的供已經安全檢查的出港旅客等候登機的區域及登機通道、巡回巴士。
“航空器活動區”,是指機場內用於航空器起飛、著陸以及與此有關的地上活動區域,包含跑道、滑行道、聯絡道、客機坪。





